沈阳药科大学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8 15:54:39来源:网络

  第四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第十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药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药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退费及奖学金说明

  第十一条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学费标准4800元/人、5200元/人、5500元/人三个标准,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按辽宁省物价局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多类奖学金,覆盖面超过40%,最高过万元。其中有国家和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辽宁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校设立的优秀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优秀学生奖学金150—1500元/人/学期,还有一些关心药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设立的企业专项奖学金,奖学金额度为2000—18000元/人,奖励学生涉及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形成了我校独具特色的奖学金体系。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减免学费和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系,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住宿费500—1200元/人。

  第六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在辽宁省普通类一批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录取时无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在院校志愿投档录取中我校执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投档等照顾录取政策,但在考生进档以后,我校将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以“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以考生“分数优先”的方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理科综合成绩、考生获奖或特长等择优录取。在江苏省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来确定专业,普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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