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7 14:46:32来源:网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除英语和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若英语分数也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文史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分数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含在考生所在省份为理工类专业的兼招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总分也相同,则优先录取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我校单独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的专业,其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报考人数和专业考试成绩,严格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比例发放湖南文理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我校未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省份的考生,应获得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

  凡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40%+校考专业分×6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专业投档办法和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所在省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三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和党政办、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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