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7 15:05:51来源:网络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成立由省公安厅和学校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名单由学校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省公安厅和学校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禁毒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工程等六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单侧裸眼视力为4.8(0 .6)以上;无色盲、色弱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在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四)单侧耳语听力5米以上;嗅觉正常。

  (五)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纹身。

  (六)无肢体功能障碍。

  (七)无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八)无血液病、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无结核病;无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无严重急慢性胃、肠疾病;无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九)无各种恶性肿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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