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船山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7 15:23:08来源:网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接受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在南华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不满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普通文理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录取专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美术类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录取分数线,文化、专业成绩按5:5的比例计总分排序录取,总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录取时按美术文、美术理分别录取或按生源省市政策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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