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33:22来源:网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举办高校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院择优录取。

  (2)报考我院专科层次理工类(文理兼招)专业的文科考生,数学成绩需不低于60分,理工类考生不受此限制。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6)中外合作专业:财务会计类(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7)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俄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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