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00:50来源:网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学生完成学业后,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泰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凡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南校区 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天路789号

  邮 编:271021。

  第十二条 学校简介

  泰山学院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自1958年开始举办高等教育,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创办的泰安府官立师范学堂。校园坐落在世界首例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地质公园——泰山南麓,毗邻省级旅游度假区——天平湖,建有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命名并设在高校的第一座图书馆——万里图书馆。校园建筑错落有致,环境幽雅,景色宜人,是读书治学的理想之地。

  学校占地面积1445亩,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846万元,实验、教学、网络设施先进,基础设施齐全。万里图书馆藏纸质图书165万册,电子图书9000GB。设有19个教学单位;现有本科专业61个,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87万余人。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1252人,其中教师841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665人,教授、副教授330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重点学科首席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省中青年学术骨干、省教学名师及省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人;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任院士、国家教学名师、泰山学者、博士生导师为兼职教授208人。

  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线,按照“品德为本、能力为上、分流培养、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不断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升。学校是全省高校19所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单位之一。现有省级本科特色专业7个,省级精品课程39门、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3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校级特色专业25个。软件工程专业为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为省级创新试验区。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近年来,先后完成285项教学改革课题,有14项教学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各类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学生在全国和全省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电子商务、艺术和体育技能等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70项、省级奖励450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率屡创新高。毕业生考研录取率连续多年均在30%以上。

  学校高度重视学科建设,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地理学、数学、历史学、汉语言文学、美术学、泰山文化等学科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拥有省级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平台)5个。学校扎实推进研究生培养,先后与东北师范大学桂林理工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学校非常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十二五”以来,建有泰山研究院等14个科研机构,建立校外教学科研实践基地298个。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26项,省部级项目106项;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256项;获专利54项;发表学术论文2565篇,被SCI、EI、SSCI、CSSCI收录526篇,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208部。

  学校注重树立国际化办学理念,重视培养师生的开放竞争意识和交流合作意识。先后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的多所大学建立了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2014年开始与加拿大北方应用理工学院、圣劳伦斯应用文理和技术学院合作办学。

  学校设有专职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每年举办多场大型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平台。毕业生以知识结构合理、作风扎实、善于实践、勇于创新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近几年毕业生年底就业率均达到92%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纪委、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纪委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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