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25:14来源:网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章程、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 语种不限,但因部分课程为英、汉双语教学,故考生外语语种最好为英语。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⑴ 普通文史和理工类:在投档考生中,按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专业志愿服从调剂,则安排到与考生专业志愿相邻、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

  ⑵ 艺术学类:

  广播电视编导: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本科专业合格成绩)。

  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⑶ 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院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

  第六章 学业管理

  第十九条

  ⑴ 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⑵ 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当年度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⑶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的相关规定

  ⑴ 学费:普通文史、理工类,本科11000元/生/年;专科9000元/生/年;

  艺术学类,本科13000元/生/年;专科10000元/生/年;

  具体专业学费依据公布的招生专业学费为准。

  ⑵ 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⑶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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