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04 17:04:01来源:网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2016年招生专业为:物流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会计、酒店管理、金融管理(客户服务营销)、会展策划与管理、商务英语、文秘、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老年服务与管理、动漫制作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应用电子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美术类)。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还须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统)考合格成绩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我院2017年在浙江省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录取有相关规定,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七条),江苏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考生所在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美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3.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级的个数,如A等级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级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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