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校设置工作意见

2012-02-02 00:00:00来源:教育部网站

——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有利于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重视发展特殊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特殊教育专业和学科,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人才,少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设立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残疾人事业人才为目标的普通高等学校。

——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内涵式发展,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退出机制,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其主管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逾期不能改正的,或连续多年未招生的高等学校,可依法报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学校资产。

为了进一步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的层次和结构,应妥善解决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的个别遗留问题。

2.成人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本科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支持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布局合理,具备条件的省级教育学院可申请单独改制为普通师范院校。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及其所在地,使用体现学科特色的名称。校名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学校所在省(区、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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