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2019-05-28 16:22:00来源:网络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简章内容,供有意填报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考生和家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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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2019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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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119

  湖北省招生代码:7157

   举办方: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长林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办学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关山校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26号(鲁巷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联系电话:(027)87588880,87588821,87588921,87588226

   传 真:(027)87587800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考、湖北省技能高考考生或具备2019年单独招生考试资格的湖北省中职考生。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三公”原则,做好招生各环节的纪律监督,确保考试安全、录取规范、结果公平,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邮箱:hbkjjyb@163.com、hbddjwb@163.com。举报电话:027-87588226、87588846。

  第七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湖北、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所有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2019年普通高考(或技能高考)。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2019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及技能操作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单招章程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科类投档比例均按生源所在地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对单科成绩无特殊要求,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无分数级差,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报专业计划数额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当年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新生。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优秀的学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校有各项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雨露计划的学生按政策享受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国家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经本人申请,院(部)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学工处审核后,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有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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