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2019-05-24 18:11:00来源:网络

  湖南科技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简章内容,供有意填报湖南科技学院考生和家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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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2019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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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南科技学院,英文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部标代码为10551,学校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

  第三条 湖南科技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涵盖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有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为指导思想,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政策、生源计划和录取结果均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湖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和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分组和监察分组,主管校领导任工作分组组长,纪委书记任监察分组组长。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学校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开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做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学科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情况;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方面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八条 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130号;邮编:425199;联系电话:0746—6382188(兼传真);学校网址:www.huse.edu.cn;电子邮箱:husezs@163.com。

  第三章 录取要求

  第十条 考生所录取专业相关文化考试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及格分数,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当年招生政策对考生科目成绩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及英语口语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日语或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在大学学习期间,学校只开设英语公共课程。

  第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所需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份相应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均采用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如生源省份举办了摄影专业省级统考的,摄影专业则采用所规定的省级统考成绩;如没有举办摄影专业省级统考的,摄影专业则采用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音乐学采用音乐类省级统考成绩。舞蹈学采用舞蹈类省级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采用编导类省级统考成绩。如生源省份举办了戏剧影视文学类省级统考的,戏剧影视文学则采用所规定的省级统考成绩;如没有举办戏剧影视文学类省级统考的,戏剧影视文学则采用生源省份编导类省级统考成绩。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区)按政策享受的加分,承认按政策允许降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等依据教育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湖南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报考音乐学、舞蹈学、旅游管理等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四肢健全、口齿清楚,没有其它身体上的缺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应届生、往届生及社会考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在各省(市、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合格、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分数相同时,分别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专业,即:各专业优先将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各专业在第一专业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再将第二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须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者)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各专业在第二专业志愿没有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再将第三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的考生(须未被第一、二专业志愿录取者)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序录取;以此类推。

  当考生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录取具体情况,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艺术专业录取规则:湖南省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的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编导类、摄影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份,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摄影、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等七个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高低排序,择优录取。总分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总分、综合成绩、专业成绩均相同时,分别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同时报考美术类五个专业的录取规则遵循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同时报考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二个专业的录取规则遵循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的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在总分或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按照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学校按照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总分低且录取满额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以后的名单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按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发现在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由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金等构成的奖、助、贷、补、免基金,从学生年度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分校、院两级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和特困优秀学生还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同时,学校积极争取各种社会资源设立专项助学基金与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捐资助学和减免部分学费等措施予以帮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按教育部文件规定,学生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湖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46-6383891,学历证书查询网址:www.chsi.com.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湖南科技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及湖南省文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湖南科技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的招生,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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