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2019-05-16 10:07:10来源:网络

  兰州城市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简章内容,供有意填报兰州城市学院考生和家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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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2019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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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及办学地点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中文名称: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城院)

  英文名称:Lanzhou City University

  学校代码:10737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培养层次:本科、专科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办学类型: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 办学地点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东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

  互联网官方网址:http://www.lzcu.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00%-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及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状况,并尽量安排在生源充足、质量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排序进行。若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文史科考生按照语文、综合、数学,理工科考生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中职对口升学考生按照专业技能、专业基础、公共基础单科成绩排序确定。浙江省考生,按照相应的投档规则录取,同分情况下学校认可浙江省对于同分考生的位次排序规则。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当投档生源不足时,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即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然相同,则按等级排序录取,排序顺序为A+B、AA、AB+ 。

  第十八条 2019年学校在浙江省招收4个本科专业,分别为:通信工程(选考科目:物理、化学)、汉语言文学(选考科目:不限)、历史学(选考科目: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审计学(选考科目:不限)。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甘肃省考生学校承认并执行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外省考生学校承认并执行全国性加分政策。加分政策适用于投档及分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特殊要求

  (一) 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学校在录取时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二) 2019年学校所有艺术、体育类专业均不设置校考,均采用各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录取。

  (三) 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

  (四) 对于采用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音乐、舞蹈表演、美术设计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合格线,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为: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50%+文化课成绩×50%。

  (五) 2019年音乐学专业(器乐演奏方向)招生不区分乐器种类,但仅招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扬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笛子考生。

  第二十一条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按照普通文理类专业招生。但考生体检须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关于空中乘务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专业特点,学校对部分专业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作最低分要求,最低分根据当年高考实际成绩决定。文学类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数学类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一)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

  (二)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专业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645号): 9000元/生·学年。

  (三) 其他校企合作专业根据甘肃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

  (四) 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学年。

  (五) 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八(含)至七人间800元/生·学年,六至五人间900元/生·学年。

  若甘肃省发改委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困难资助

  (一)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等机构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 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可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三)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校为其提供“爱心大礼包”(含卧具、军训服、暖壶、脸盆等生活用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可为其评定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住宿费等。

  (四) 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生单项奖以及各种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水平、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擅自宣传引发的各类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承担。对于以兰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和省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电子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网址:http:// zhaosheng.lzcu.edu.cn/

  电话及传真:0931-7601082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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