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

2018-06-29 14:59:54来源:新东方在线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简章内容,供广大考生和家长参考。

2018年全国高校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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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高校高考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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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3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邮政编码:5105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电气自动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专科(高职)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业、3+证书录取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17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4.专项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5.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校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廖玮

  监督电话:020-37227121 传真:020-83986463

  电子邮箱: 65965120@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7395432 37395743

  传真:020-37395432

  电子邮箱:ckdzsb@21cn.com

  学校网址:http://www.gpc.net.cn

  招生网址:http://www.gpc.net.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1月11日校务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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