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

2018-06-13 11:31:10来源:新东方在线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简章内容,供广大考生和家长参考。

2018年全国高校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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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高校高考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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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4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办学地点:

  南昌市校区: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

  共青城市校区:江西省共青城市青年大道7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高招录取工作监察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策招生重大事宜;高招录取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791-88506112(兼传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平台、学院招生简章,及在学院网站查阅。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基本原则:按照教育部和招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和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学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稳步提升生源质量。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一)在保持各省市本科招生计划与往年相比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比例和生源质量、各地录取独立学院人数占独立学院全国录取总数比例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度各省区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二)适当向生源质量好、报考热度高、社会需求大的专业倾斜;(三)统筹做好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度调减属地江西及独立学院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比例,将调出招生名额和学院招生增量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人口大省、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二批,在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时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则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作为录取的先后顺序。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实行梯度志愿的批次,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生源不足情况下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实施高考制度改革试点的上海市、浙江省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批次对应的最低控制线,遵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专业成绩同分情况下,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往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参照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

  学院在山东省的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将按照计划数的4倍发放校考专业合格证。山东省考生报考学院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须取得我院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我院未组织校考的省(市、自治区)和专业,须取得当地艺术类相关专业的省统考(联考)合格证或超出规定的合格线。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招生认可生源所在省份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政审、体检及专业统考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地所在省份划定的录取分数线,遵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预录取排序时,出现专业成绩同分情况下,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往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参照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

  

  第二十条 学院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遵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则,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原则上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报考英语、翻译等外语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150分制)。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各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预留计划数量: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二十五条 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不点招”、“不收费”、“不降分”的规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由各省(市、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向考生公布。分专业收费标准:见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8年收费标准(略)。

  

  第八章 奖学扶困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划拨有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困难补助为辅助手段,各类奖学金为激励方式的奖学、助学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各项困难补助等,还设立有一定数量的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及相关资助

  

  第九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后,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印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2018级新生将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其他须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网址:http://kjxy.jxn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兼传真):0791-88506112

  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邮编:330027

  Email: sdkyzsb@qq.com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8年4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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