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2018年招生简章

2018-06-11 15:51:29来源:新东方在线

  杭州师范大学2018年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简章内容,供广大考生和家长参考。

2018年全国高校高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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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高校高考招生简章汇总
985院校211院校双一流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上海西藏
内蒙古江苏广西陕西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
海南甘肃安徽湖南湖北重庆四川福建
青海新疆山西云南贵州宁夏浙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师范大学,院校部委代码:10346,浙江省代码:0020。

  第六条 学校类型和层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

  第七条 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杭州,有仓前新校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玉皇山校区(杭州市玉皇山路77号)。

  第八条 学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艺术教育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新兴应用学科发展迅速,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地方综合性大学。学校前身可追溯到创建于1908年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至今已有110年的历史。百余年办学,弘文励教,青蓝相继,学校秉承“勤慎诚恕、博雅精进”的校训精神,长期坚守“人文学堂、艺术校园”的办学特色,不断适应创新创业教育的时代指向,现已形成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公办教育、民办教育、留学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

  学校是全国首批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和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单位,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浙江省首批应用型建设示范高校,是浙江省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

  第九条 学校拥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四大主干学科,学科涉及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学校具有学士、硕士人才培养的学位授予权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有2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6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3个ESI排名前1%学科(化学、医学和植物学与动物学),8个浙江省一流学科(A类)和6个浙江省一流学科(B类)。

  第十条 学校现设有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阿里巴巴商学院、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和医学院(健康管理学院)等18个学院、2个公共教学单位、1个直属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和1个独立学院(钱江学院)。

  学校现有72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特色专业5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个,省级重点专业15个,“十三五”省级优势专业9个、特色专业7个,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6项,省级教学成果奖33项。

  第十一条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1000余人,教师2100余人。有共享两院院士3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6人、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4人、教育部长江学者5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海外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7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0人、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人、享受国务院津贴21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相关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71—28865047。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设立教师教育荣誉学院——经亨颐学院。新生进校后,将择优选拔80名优秀学生进入经亨颐学院进行特殊培养。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10%之间。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

  浙江省、上海市:按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余省份(文、理科专业):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录取办法执行,专业志愿不设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2.艺术、体育类专业:

  (1)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美术学(师范)、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浙江省:按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余省份: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2)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绘画专业:

  浙江省、安徽省和湖南省:按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其余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专业省统考合格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取得美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四个专业高考志愿

  (3)书法学专业:

  浙江省:按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其余省份:对参加我校专业校考的考生,文化、专业校考成绩均上线,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4)校考综合分计算办法:

  综合分=文化成绩×50% + [(校考成绩(折合成100分制))×(各省高考文化总分值÷100)×50%]。

  (5)体育类专业:

  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

  浙江省:按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体育专业特招生:须参加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特招生专项测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项测试。对文化成绩达到浙江省对体育特招生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专项测试合格(入围、替补)名单,择优录取。

  其余省份: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录取原则详见《杭州师范大学2018年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3.学校在浙江省的“专升本”招生按照《杭州师范大学2018年选拔优秀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校学习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4.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

  (1)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8年高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小学教育(师范)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浙江省普通类一段线的95%,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报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电子商务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浙江省普通类一段线的90%,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否则无效。“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文化成绩等部分组成。

  小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护理学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文化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电子商务专业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40%+高考文化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

  (3)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其中对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第作为“技术”科目学考等第,自选综合不计。

   (4)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各专业校内投档基准线进行专业投档。

   (5)在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转专业政策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2018年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具体录取办法浙江省、上海市按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其余省份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浙江省以外的其它省份,下列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按类培养:

  1.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文学按专业招生,按汉语言文学类培养;

  2.历史学(师范)、人文教育(师范)按专业招生,按历史学类培养;

  3.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应用统计学按专业招生,按数学类培养;

  4.生物科学(师范)、生物技术按专业招生,按生命科学类培养;

  5.环境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按专业招生,按环境与食品安全类培养;

  6.休闲体育按专业招生,按体育类培养;

  7.绘画按专业招生,按美术学类培养;

  8.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按专业招生,按设计学类培养;

  9.动画、数字媒体艺术按专业招生,按文创类培养;

  10.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社会工作按专业招生,按政治社会管理类培养;

  11.经济学、金融工程按专业招生,按经济学类培养;

  12.旅游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按专业招生,按管理学类培养;

  13.化学(师范)、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制药工程按专业招生,按化学类培养;

  14.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网络营销方向)、物流管理按专业招生,按电子商务类培养;

  1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信息服务方向)、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按专业招生,按信息技术与国际服务工程类培养。

  进校后,专业分流及转专业办法具体参照《杭州师范大学专业分流及确认实施办法(试行)》和《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杭州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

  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专业分流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按专业招生、按类培养”招收学生的学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有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杭州师范大学2018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学校网址: http://www.hzn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 http:// bkzs.hznu.edu.cn。

  第三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

  招生热线: 0571—28865518(2018年6月10日起开通); 0571—28865193(兼传真)。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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