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2018-02-09 17:36:40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5.其他要求:

  (1)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2)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3)男女比例不限。

  (4)外语语种: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考生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工商管理(创业管理)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当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联系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579-82166011 传真:0579-82166113

  学校网址:http://www.shufe-zj.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hufe-zj.edu.cn

  微信公众号:shufe-zjzs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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