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8年高考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通知

2017-12-14 11:03:49来源:网络

  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信息,江苏2018年高考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通知已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小编整理了详细内容,供参考。

  苏教考招〔2017〕50号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

  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校考考点: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12月4日

  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招生对我省艺术类考生组织专业校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中的美术与设计类(以下简称“美术类”)、音乐类以及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招生院校可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授权,我省5个考点(见附件1)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以下简称“考试院门户网”)公布审核通过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招生院校可在门户网站下载相关信息和表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内外高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资格审核,并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公布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名单和报考信息。

  第七条 考点应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规范》,规范本考点的专业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选派巡视员,对考点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考点应积极配合校考设点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考点要成立校考工作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设点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考点须在考试前与设点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考点负责设点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设点院校负责,考点须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试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设备。

  (五)在我省设点校考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江苏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校考管理系统”)实施校考管理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考生信息下载、缴费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六)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考点考试委员会要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并按规定对违规行为收集相关违规材料和证据。

  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九条 在我省实行校考的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校考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第三章 校考院校

  第十条 可以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

  (一)根据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院校、其他具有艺术学门类硕士学位授权点及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普通高校,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意后,可在我省设点校考。

  上述院校以外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如招生专业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如院校确需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必须报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校考。

  (二)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院校确需在我省招生的,必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

  (三)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如美术类、音乐类等),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数达20人及以上的院校,方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审核同意的院校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设点组织校考。

  (四)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原则。

  省内可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考试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专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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