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都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

2017-06-24 12:04:00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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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成都师范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成都师范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14389。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培养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学校现有温江校区、人民南路校区、白果林校区3个校区,校本部设在温江校区。具体地址:(温江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人民南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4号,(白果林校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百寿路4号。

  第五条 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所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成都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相关工作方案和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8-66772012。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以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源和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 今年我校招生计划投放在四川、重庆、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山东等省(市、自治区),具体以各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控制在105%内;未实行的控制在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加、降分投档政策,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不限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五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非外语类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的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单科成绩顺序排序,生源省未规定总分相同考生相应科目顺序的,我校统一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1.专业成绩以各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2.专业与文化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相应类别控制分数线。3.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统考的语文、外语成绩。

  第十八条 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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