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2017-05-18 11:37:00来源:网络

  2017新疆医科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招生政策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新疆医科大学是新疆唯一一所医科类本科院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属高校。学校现已成为一所教育思想先进、管理水平较高、学科门类齐全,具有浓郁区域、地缘特点和少数民族医学人才培养特色的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2016年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共建新疆医科大学的意见》,我校正式成为部委省共建高校。

  第三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校代码:10760

  第五条:学校地址:1、主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393号;2、明园校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68号;3、北校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负29号;邮编83001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指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等。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方式。

  第十一条:我校所有本专科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八年制(“5+3”一体化)专业汉语言考生理科综合成绩达到150分,民考汉考生理科综合成绩达到120分。

  第十四条:哈医学专业只招收明确填报哈医学专业志愿考生,不调剂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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