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闽江学院招生简章

2015-06-01 11:46:38来源:网络

  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2015年闽江学院招生简章》,供2015年高考考生参考。更多2015年高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可查看2015年高考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汇总专题

2015年全国高校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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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闽江学院招生简章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一、 学校全称:闽江学院(国标代码:10395)

  二、 校 址:

  1、校 本 部:福州市大学城文贤路1号。

  2、长乐路校区:福州市长乐南路59号。

  3、工业路校区:福州市工业路333号。

  4、首 山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三、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四、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综合性高等学校

  五、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六、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七、 招生专业及招生地区

  本科专业(49个):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化学、地理科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日语、历史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会计学、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息与计算科学、广告学、汉语国际教育、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科学、测绘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纺织工程、政治学与行政学、法学、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学、旅游管理、交通工程、音乐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雕塑、服装与服饰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轻化工程、导航工程、物流工程、酒店管理。

  专科专业(7个):金融保险、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商务英语。

  2015年面向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西藏、甘肃等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八、 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在我们学院招生办网页上公布,计划数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为准。

  九、 专业录取要求: 除本科的英语、日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但本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日语专业除外)。报考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福建省报考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总分的60%。

  十、 男女生比例: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十一、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十二、 收费标准

  1、学费:各专业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864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2)计算机科学系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后两年13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95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4】13号文件);

  (3)闽台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04号文件);

  (4)中美合作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

  (5)中澳合作项目专科专业1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15号文件)

  2、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年360元至130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07】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3.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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