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2015-05-21 15:30:28来源:网络

  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2015年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简章》,供2015年高考考生参考。更多2015年高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可查看2015年高考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汇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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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和代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13279。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第八条 校区分布:文一校区,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东岳校区,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168号;青山湖校区,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大园路。

  第九条 学科与专业特色:学院是一所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的独立学院。学院现有27个本科专业,分别隶属于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学科相互渗透,专业协调发展。学院具有完备的教学设施和优良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高,学风优良。

  第十条 历史沿革与管理体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之一,是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本科高校。

  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六条 学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照“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对于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考生,对浙江省进档考生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浙江省第二批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全省前13000名、理科排名全省前350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二)浙江省第二批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全省前14600名、理科排名全省前420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前三专业志愿之一(限填满前三专业志愿的考生)。

  (三)浙江省第二批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全省前152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前五专业志愿之一(限填满前五专业志愿的考生);理科排名全省前46000名,学校确保其录取在六个专业志愿之一(限填满六个不同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我校均采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总分 =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 + 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院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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