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2015-05-12 11:08:53来源:网络

  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招生简章》,供2015年高考考生参考。更多2015年高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可查看2015年高考招生简章及招生计划汇总专题

2015年全国高校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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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华东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 学校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开展本专科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机构。委员包括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学校制订《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组织实施完成学校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7.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及平行志愿情况下投档不退档的计划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1.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2. 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8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 对实行免费培养的师范生,将根据国家规定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按照规定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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